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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勞動爭議?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義務差異而產生的爭議,稱為勞動爭議。其中一部分是既定權利糾紛,即因勞動法、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某些既定內容的適用而產生的糾紛;有些是因主張新權利而引起的糾紛,有些是因勞動條件的制定或修改而引起的糾紛。引起糾紛。
2、勞動爭議有哪些類型?
1.因確認勞動關系而發生的糾紛;
2、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發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糾紛;
5、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糾紛。
3、勞動爭議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1、企業辭退、退市、辭退、職工自愿辭職等糾紛。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4、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依照本法處理。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談判。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也可以委托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并達成協議。
2.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可以申請。調解申請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內容。
3.仲裁。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又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向縣(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工人必須及時申請,否則申請將被拒絕。
4.訴訟。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前的必要程序。如果沒有仲裁,您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還需要注意的是,訴訟必須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天內提起,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仲裁裁決立即生效。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難免會發生摩擦,主要是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利益不對等,從而產生糾紛。出現爭議時要及時調整,以利于工作的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