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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集起來戰斗。
2.并非所有參加群體性斗毆行為的人都構成本罪。只有群體性斗毆事件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與者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人聚集打架的;
人數眾多、聚集斗毆、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4)收集武器進行戰斗。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聚眾斗毆行為;
3、主體要求: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犯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犯罪。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何認定同案犯的刑事責任
1.共同犯罪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確定刑事責任。
2.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人為從犯。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處罰;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其所犯罪行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為主犯。
三人以上組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共同實施犯罪的,為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該集團所實施的全部犯罪行為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