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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要想成為刑事辯護,那么首先要確定不存在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那么如何才能確定不存在犯罪行為呢?上海刑事律師解釋如下:
首先,行為人沒有通過實施積極的侵權行為來恐嚇財產的所有者或持有人。
例如,不存在殺害、傷害、泄露隱私、破壞財產等威脅。理由是本罪只能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不能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
制造、散布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借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拒絕幫助有困難的人而不給錢的,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二是在分析手段和行為時,行為人的訴求是否合法,即主觀上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如果訴求合法,威脅合法,當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果訴求合法且威脅稍顯極端,則可能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因此應注意“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適用
典型的是,在消費糾紛領域,由于消費品生產者的原因和行為,消費者借此機會“過度維權”,例如提供假冒偽劣商品、在產假商品中摻假甚至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一般提出的賠償金額遠遠超過生產者的預期),并涉嫌敲詐勒索罪。
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現已基本達成共識,消費糾紛領域的過度維權不符合刑法中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均以犯罪處理。
學界對“片面”的理論界定一方面是從消費者權益和保護社會公益事業的角度出發,另一方面是從嚴格的刑法理論角度對其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和思考,最終得出其有罪的結論。
原注林的犯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