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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離婚,只能提出離婚。起訴離婚的法院必須組織調解,即調解是離婚糾紛的預備程序,但調解必須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則不能進行調解,可以調解離婚或撤回和解,并且一般不能對調解文件提出上訴。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或調解過程中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法院只能舉行聽證會,根據雙方的證據和陳述來確定雙方關系是否破裂,并作出裁決。作出準予或駁回離婚的判決,并作出決定處理財產、子女、債權和債務,并且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
1、離婚調解:
離婚糾紛提交法院后,法院將組織原告與被告進行調解。離婚糾紛必須通過調解離婚或和解的方式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同意離婚,還可以就子女撫養費、子女撫養費、和解等問題進行調解。財產分割、債務義務等將得到處理,法院將根據雙方達成的共識出具調解書。調解函一經送達即生效。雙方婚姻關系終止。一般情況下,不允許上訴。無需到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財產分割等問題未履行的,可以憑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2、離婚判決:
當雙方無法調解離婚或和解時,法院需要舉行庭審,利用庭審過程中雙方的證據和陳述來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破裂以及是否屬于夫妻關系。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如何分割、債務如何承擔、債權如何承擔、子女撫養費等問題,應當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或不予離婚。判決準予離婚的,應當按照子女撫養、財產問題的法律規定進行判決。該判決可以上訴并獲得批準。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婚姻關系解除,無需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該判決書相當于離婚證,同樣具有強制執行力。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兼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屬于各方的,當事人應當同意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