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監護是指對缺乏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那么,父母什么時候不能充當孩子的監護人呢?
網友咨詢:
父母什么時候不能擔任孩子的監護人?
律師答復:
父母不能擔任子女監護人的情形包括:
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的;
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而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他人,致使被監護人面臨危險的;
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律師補充道: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和子女;
其他近親屬;
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必須征得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36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規定依法指定監護人:對病房最有利的原則:
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的;
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而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他人,致使被監護人面臨危險的;
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照本法設立的老年組織等。法務、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