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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限制的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行政職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明顯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網友咨詢:
行政機關在執行查封、扣押時應當履行哪些程序?
律師答復:
查封、扣押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行政機關、組織不得實施。查封、扣押僅限于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當事人的房屋、設施或者財產已經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再次查封。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扣押時,必須:
須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人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
出示執法證件;
通知當事人到場;
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制作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當事人不在場的,邀請證人到場,由證人及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律師補充道: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制作并送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行政機關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兩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行政機關、組織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