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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國房屋性質多樣,除了普通商品房,還有中央交房、軍交房、公租房。由于這類住房政策性強,房屋能否繼承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有些房子雖然只有使用權,但卻是可繼承的房子。
有些中心產房和軍隊產房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遺產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共同擁有房屋的使用權。但是,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友好地行使共同使用權,
在實踐中一直是個復雜的問題。比如有的繼承人想自己住,有的繼承人想出租收房租;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沒有得到維護,這往往充滿矛盾。
有些房子只有使用權,屬于不能繼承的房子。
這種房子是典型的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于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使用權不能繼承。
有的公租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一戶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換一個新承租人,繼續租住房屋。但是,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換租客了。從理論上講,原承租人死亡后,除了配偶還健在需要居住外,
房屋所屬單位可以收回房屋。
實踐中一定要結合公租房的政策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
還有一種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是不能繼承的。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購房,更不承認這類房屋的產權。所以這類房屋不屬于繼承法規定的公民合法財產,所以不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只有集體組織成員才能申請,有“一戶一宅”的原則,所以其繼承也與繼承人的身份有關。
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是集體組織的成員,他們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