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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熊某在湖南省長沙市XX鎮XX村擁有一套房屋。該房屋是熊某于2006年向同鎮舒某購買的,雙方在村委會見證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并向村委會繳納了2000元地基費。從此,熊家三代人都住在這所房子里。
2021年5月,縣政府下發《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號文件,要求征用XX鎮部分土地。熊某的房屋屬于征地范圍。隨后,鎮政府工作人員前來與熊某協商賠償事宜,但熊某以補償金額太少為由拒絕簽字。
2021年8月,鎮政府在未通知熊某的情況下,組織了近百人的隊伍,將熊某母子強行趕出房間,隨后將房屋強行拆除。熊某報警后,也被帶到鎮司法所。直到房子被夷為平地,他才被釋放。
熊某認為,他的房子雖然沒有房產證,但屬于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造的歷史老房,是合法建筑。鎮政府為何要無償拆除房屋?于是鎮政府告上法庭。
二、被告答辯
鎮政府辯稱:
1、熊某是該鎮另一個村的村民。他有集中房地,后又向舒購買了涉案房屋。因熊某原有宅基地,且與舒某并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購房協議無效。涉案房屋無合法財產權,不具備原告資格;
2、如果該房屋是鎮政府與舒某簽訂《拆遷騰地補償合同》合同并經舒某同意后拆遷的,程序合法。
三、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舒某作為涉案房屋的建設者,已將涉案房屋出售給熊某,且熊某是該房屋目前的實際所有人和直接使用人,無論熊某是否是該房屋的所有人房子與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否曾得到安置或補償,房屋強拆將直接影響其權利和義務。因此,熊某有資格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
此外,鎮政府也明確知道涉案房屋正在被買賣,且熊某一家長期居住于此。因此,鎮政府在未與熊某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未經熊某同意,強行拆除該房屋,是不妥當的。
同時,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實施前,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提前履行義務。”本案中,鎮政府未依法嚴格履行上述程序,構成嚴重程序違法。
四、法院判決
確認鎮政府強拆熊某房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