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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已經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趙克志部長
2018年11月25日
11月30日,公安部網站發布了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共修改、增刪49條,明確了一批困擾基層辦案的問題。微信上取證、微信下達通知、賦予輔警執法權。辦案快捷簡便、減少書面記錄等……亮點頗多,還有社會廣泛關注的“執法證”問題。從接警到破案的整個流程都會受到影響!警察的好處很多,可以真正減輕基層壓力,減輕辦案負擔!
首先,在取證時,可以利用微信等互聯網通訊工具傳遞文件,不僅提高了辦案效率,還節省了大量警力資源。
其次,微信聊天、轉賬、電子銀行等記錄可以拍照錄像作為證據。收集電子數據時應當扣押原始存儲介質。如果無法收集,可以打印、拍照或錄像。
第三,可以利用微信等互聯網通訊工具送達法律文書。
四是新增快速辦理流程,無需制作大量成績單等材料。
第五,快速辦理的案件無需經過法務部門。可以由兼職法制人員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然后由公安局負責人審核級別。
第六,盡量減少書面記錄的內容。如果使用執法錄音筆進行訊問,則無需制作筆錄。
七是明確參與執法的輔警身份和權限。
八是明確不需要執法證,只需人民警察證。
九、刪除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首次明確提取指紋、DNA等信息的合法性。
11、采用錄音、錄像的,可用書面檢查記錄代替。
十二是首次明確遠程視頻審訊和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明確電子簽名的合法性,為近年來執法辦案場所轉型升級提供了法律依據。
十三是行政案件審查人員范圍進一步擴大,更加適應案件快速辦案。同時明確,首次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14.對于簡單案件的調解,在有執法記錄儀的情況下不再制作調解協議。
第十五條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此次改革的重點是減輕基層辦案負擔。執法筆錄的,不能再出示詢問筆錄、檢查筆錄等。同時明確辦案單位負責人和兼職法律人員可以直接審查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毫無疑問,它打破了行政案件辦理的障礙,提高了工作效率!
此次改革賦予警務輔助人員“接案、立案、接收證據、收集信息、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可以由警務輔助人員帶領的人民警察進行,但整個過程必須由警務輔助人員負責”。并進行了錄音和錄像。”顯然,輔警的工作就是對輔警的尊重和信任!
這是一次歷史性的改革!符合基層實際,提高執法效率,真正為基層減輕負擔!為公安部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