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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下落不明,是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問:因經濟糾紛,甲方以乙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開庭前三天通知了雙方當事人。然而,B在收到傳票后下落不明。此時人民法院還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嗎?
a: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7條規定:“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在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發回重審;
(三)當事人人數眾多;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五)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六)第三人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或者撤銷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該條第一款規定,被告人在起訴時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原因在于簡易程序可以及時解決簡單的民事案件,方便當事人的訴訟,便于人民法院處理案件,促進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實現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的目標。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
進一步說,會耽誤審判,不符合簡易程序速審速結的特點。但是,如果被告在收到法院傳票后下落不明,則不再存在公告送達法院的時間問題,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上海虹口法院訴訟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