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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定罪要素
刑事案件的起訴分為國家公訴和刑事自訴。
一、國家公訴的條件
國家公訴是檢察機關的特殊職權,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政策條件和程序條件。
1.公訴的實質條件。實質條件有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第二,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訴的程序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的實際需要,公訴必須符合兩個程序條件:
(1)檢察院管轄公訴案件;
被告立案。
3.公訴的政策條件。公訴的政策條件是公訴個別化的要求。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
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被害人的態度和社會影響。如果認為提起公訴更符合公共利益,應當提起公訴;相反,不應提起訴訟。
刑事自訴的條件
1.有合格的私人檢察官。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受害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因受脅迫而無法辨別,
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是由自訴人的起訴引起的。對于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都不介入,因此不存在公安機關偵查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自訴人在起訴時應具體說明控訴的對象。不能指定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還應當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罪名,請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3.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告訴后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三類案件和特定自訴案件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4.受害者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時,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指控的罪行。5.屬于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