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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財產類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值,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計繳納:
1、單品不超過元的,每件加收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按2.5%繳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加收1.5%;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繳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按0.7%繳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按0.6%繳納;
10、金額超過2000萬元的,加收0.5%。
贍養費糾紛的管轄權可以約定嗎?
法院以被告人實際居住地管轄。原居住地法院無管轄權。戶籍所在地為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后一方不支付贍養費怎么辦?
(
1)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行蹤不明,另一方無法領取子女撫養費的,可以用其財產抵扣子女撫養費。如果不支付贍養費的一方減少了福利,他可以減少福利。減少支付的情況主要是指支付方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工作能力而出現經濟困難,無法支付原金額,而撫養子女的父母可以承擔大部分費用。子女撫養費,然后可以要求減少付款。
(
2)一方當事人拒絕支付人民法院關于贍養費的判決、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贍養費的,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必須以原協議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履行其義務。法院強制執行子女撫養費的方法
1、提取、扣繳被訴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例如要求本人所在單位協助按月從工資中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訴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執行人員查封、扣押財產后,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定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根據規定,法院可以移交查封、扣押的財物。有關單位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