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第一財經網-法治訊:近日,啟東縣人民法院金橋法院高效調解了一起農村出生兒童征地補償費不分配糾紛案。同時,為村民講解法律,給村民上一課。生動活潑的法律課受到了客戶的一致好評。
原告劉某某1994年5月4日出生于被告組,1997年10月29日登記戶口。2008年,原告被列入被告組《人口落實明細表》名冊,并分配2.2畝土地。被告集團內的承包地。2013年,被告集團流轉集體土地39.86畝,共獲得土地補償費149.7萬元。2014年,被告集團采取民主決議程序,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以原告屬于超生人口為由,未向原告分配征地補償款。原告認為該分配方案嚴重侵犯了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分配權,經與被告集體及有關政府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官通過庭審了解了案件的真實情況后,考慮到調解可能對本案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更有利,因此就糾紛問題向被告隊長和村民進行了法律解釋。在這種情況下。首先,原告劉某某能否獲得土地補償款的關鍵在于,分配方案確定時,原告劉某某是否具有被告集團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雖然目前法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尚無明確規定,但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一)是否有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戶籍;(二)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生產、生活;(三)您是否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以土地為生的經濟組織。本案中,原告劉某某雖然是“超凡人”,但符合上述三個方面,應認定為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協商程序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收到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要求繳納相應份額的,予以支持。最終,經調解,案件圓滿結案,被告集團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土地補償費元。(蔡一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