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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我們在工作、學習還是生活中,都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所以我們平時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這樣當我們遇到法律問題時,才能很好的處理。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吧。本文整理了一些有關繼承債問題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分析:債務必須繼承。
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財產后,還繼承被繼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債務。根據債務相對性原則,繼承人只能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
而且,還款順序也有區別。法定繼承部分先用于償還;如果不夠,則用遺囑繼承和遺贈部分來償還遺產,償還這部分遺產的規則是成比例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這不適用于超過遺產實際價值并由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金額。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不承擔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保留必要的繼承權。
法律主體性:法定繼承人是否應當繼承債務。
1、繼承人應當向被繼承人的債權通知書申報其債權:債權人不可能及時獲知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繼承人或者其他遺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發出繼承開始通知書,以便債權人及時主張債權。
2、死者的債務應以遺產價值清償:根據有限繼承原則的要求,繼承人清償死者的債務時,僅清償死者的債務死者留下的遺產的價值。對于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債務,繼承人無需償還。例如,死者有遺產1萬元,債務元。清償債務時,繼承人僅限于死者留下的1萬元遺產。債務超過遺產價值2000元的,繼承人不得清償。如果償還,這2000元將因死者死亡而化為烏有。
這就是合格繼承的原則。
3.為清償死者債務,應為特定繼承人保留適當的繼承權:例如,對缺乏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的財產保全應優先于債務的執行。
4、各繼承人按照其繼承遺產的比例分擔死者的債務:有多個繼承人時,各繼承人按照其繼承的份額,分擔清償死者債務的責任。
5.遺產分割后死者債務的清償:在現實生活中,遺產可以在每個繼承人還清債務之前進行分割。處理死者債務時,有合法繼承權和遺囑的,法定繼承人應當首先用收到的遺產清償債務。債務不足的,剩余債務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按照所得遺產的比例清償。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按照所受遺產的比例清償債務。
六、執行遺產時,不得阻礙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利用遺產逃避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國《遺囑》第《民法典》號第1162條規定:遺產的執行,不妨礙遺產的支付。人們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清償死者債務的原則是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繼承人接受繼承時,應當承擔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
也就是說,繼承人接受遺產的,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接受遺產的,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則沒有責任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有限繼承原則。
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當清償。所繳納的稅款和清償的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這不適用于超過遺產實際價值并由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金額。
這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償還僅限于遺產的實際價值。如果繼承人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繼承人不承擔償還責任。
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
遺囑應為缺乏工作能力且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這是落實我國養老、養幼方針的具體體現。
清償死者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缺乏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
清償債務優于執行遺贈的原則。
遺贈的執行,不妨礙受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根據該規定,在遺贈與清償債務的順序中,清償債務優先于遺贈的執行。
只有在清償債務后仍有剩余遺產的情況下,才能執行遺贈。
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不能執行遺贈。
清償死者債務的順序和清償死者債務的程序一般如下:繼承開始后,各繼承人應首先用死者留下的財產清償死者留下的債務。遺產分割前的死者,以及支付后的剩余財產,將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進行分割,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
也有可能在繼承開始后,各繼承人可以先按照遺囑或法律規定分割遺產,然后按照繼承的遺產份額的比例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責任。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時,原則上每個繼承人應當按照各自的遺產份額比例分擔清償死者債務的責任。
通俗地說,繼承遺產多的人分擔的債務多,繼承遺產少的人分擔的債務少。
當然,這種分享必須限于遺產的實際價值。
有時,死者留下的是實物或房地產。如果每個繼承人要求保留這些實物作為紀念品或使用房地產,每個人也可以先繼承該實物或房地產,然后按照其價值的比例分擔清償死者債務的責任。有形物體或房地產。責任。
如果多個繼承人中有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一般來說,應先以繼承清償債務,然后按照遺囑和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執行遺贈。
如果遺產已分割且債務尚未清償,則法定繼承人將首先用繼承的遺產清償債務。
所受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剩余債務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按所受遺產的比例清償。
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按比例清償遺產。
綜上所述,法定繼承人需要繼承債務,但在清償債務時,應遵循有限繼承的原則,在繼承份額的限度內承擔債務。
法律客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這不適用于超過遺產實際價值并由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金額。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不承擔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受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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