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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因以下四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迫辭職”;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過失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提前解散或者用人單位因營業期限屆滿停止營業的。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查看詳情
首先,試用期員工“被迫辭職”。一般來說,勞動者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一定違法情形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包括: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工人權益;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指揮危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
二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由此可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究竟是由哪一方主動發起解除的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用人單位無過失解除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工作。
四是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提前解散,或者因用人單位期滿不再繼續經營而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信息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來源:上海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