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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蘇建設是徐州一家鋼結構公司的員工。公司未為蘇建設繳納工傷保險。
2019年10月11日,蘇建設在公司車間工作時,不慎被鋼板和鉤子壓傷。受傷后,蘇建設被送往徐州當地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其右手小指為開放性手傷,共住院14天。天空。
2020年4月2日,蘇建設經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20年7月31日,蘇建設被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為十級傷殘,無生活自理障礙,被停薪留職。期限為3個月。
2020年12月25日,蘇建設因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以EMS郵件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蘇建設受傷前的平均月工資為5683元。2019年,徐州市當地護理人員最低工資標準為80元/天。
【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經認定為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具體標準是7個月的個人工資。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因工致殘,經鑒定為五級至十級殘疾的,用人單位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費。按照規定。十級標準為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在基準標準基礎上增減不超過20%,并向省報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徐州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第十八條:勞動者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五級至十級殘疾,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按照《條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工作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比《辦法》規定的基準標準低10%。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7條規定,勞動者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按照規定終止勞動關系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子。十級標準為3萬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的標準,相應增減的標準為:在基準標準的基礎上不超過20%,并向省報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徐州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第十八條:勞動者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五級至十級殘疾,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按照《條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工作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比《辦法》規定的基準標準低1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治療的,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并將由雇主每月支付。
【工傷待遇及計算明細】
1、停薪期間工資:5683元/月3個月=元。
2、一次性傷殘補貼:5683元/月7個月=元。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元90%=元。
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3萬元90%=元。
5、護理費:80元/天14天=1120元。
6、伙食補貼:20元/天14天=280元。
7、醫療費:778元。
綜上,按照江蘇省2020年標準,徐州某鋼結構公司需向蘇建支付十級傷殘工傷賠償金共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