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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問題一直是離婚家庭的矛盾之一。為了避免因索取子女撫養費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的一方選擇與對方簽訂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費協議。那么,在全額支付贍養費后,我可以隨后要求增加贍養費嗎?以下是找發網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如何撰寫子女撫養費一次性支付協議的知識,供大家參考。
1.如何撰寫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費協議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依照民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相關法律規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護子女撫養權的方式考慮子女撫養問題。孩子的合法權益,加上父母雙方的支持。應根據能力、教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基于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1.兩歲以下的兒童一般與母親住在一起。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與父親同住:
(一)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不宜與兒童共同生活的;
(二)父親雖具備撫養條件,但不履行撫養義務,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不能與母親共同生活的。
2、如果父母雙方都同意孩子與父親同住的時間不超過兩周,且不會對孩子的健康成長產生不利影響,則可以允許。
3、兩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與其同住。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一)接受過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長期與其生活在一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
(三)沒有其他子女,但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同住有利于子女成長,但對方長期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帶孩子居住,不適合與孩子一起居住。
4、父親和母親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自己一起生活,但孩子多年來一直與祖父母單獨生活,祖父母要求并能夠幫助孩子照顧孫子。可以被視為子女與父親或母親同住的優先條件。
5、父母對十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是否與父親或母親同住有爭議的,應考慮孩子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允許。
七、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對于有固定收入的人來說,托兒費一般可以按月總收入的20%至30%支付。如果您負責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
如果沒有固定收入,則可以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增加或減少。
8、托兒費應定期繳納,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繳納。
9、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產抵扣子女撫養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同意孩子與父母之一生活,由父母一方承擔孩子的所有子女撫養費。但如果經核實,贍養人的贍養能力明顯無法滿足孩子的費用,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則不予受理。
11.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期限一般為子女年滿18歲。
對于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員,其勞動收入是其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其父母可以停止繳納托兒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母有能力支付的,仍應當承擔必要的托兒費用:
(一)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二)仍在學校就讀的;
(三)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仍應當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施前,夫妻一方收養子女,且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子女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的,離婚后,雙方承擔孩子的子女撫養費;如果對方始終反對,離婚后,孩子應該由收養方撫養。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應單獨提起訴訟。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支持:
(一)子女同居一方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法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同居一方未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兒童,或者同居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與對方共同生活且對方有贍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變更理由的。
17、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準許。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請求增加子女撫養費,且父母有能力支付的,應當給予撫養費。
(一)原定托兒費用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因孩子患病、就學等原因,實際需要超過原定金額的;
(三)有其他應當補充的正當理由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父親或者母親擅自將孩子的姓氏改為繼母或者繼父的姓氏,引起爭議的,責令恢復原姓。
20、離婚訴訟中,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預先裁定由一方暫時撫養子女。
二十一、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拒絕履行或者阻礙他人履行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依照第《婚姻法》號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2.離婚后贍養費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責任由對方承擔。人民法院判決書。
關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一次性支付贍養費后,后續請求增加贍養費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請求增加子女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能力支付的,應予支持:(一)原子女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子女因患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有其他正當理由增加數額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010-號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贍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法律所稱不能獨立生活的兒童,是指正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在校學生,或者因喪失或者不完全喪失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上班。因此,男方應支付子女撫養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的法律條件成立。
根據相關規定,子女撫養費一般按照子女月總收入的20%至30%支付,但一般不超過子女月總收入的50%。如果原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贍養費數額較小,可以要求對方增加。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可以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