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到專門的機構進行鑒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攜帶相關資料,如果對鑒定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具體如下:
一、鑒定所需材料
(一)傷者自己身份證復印件;
(二)傷者病歷、傷情治療的病例;
(三)傷情治療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等;
(四)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五)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二、什么時候可以申請傷殘鑒定
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并發癥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一般從受傷之日起三個月后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申請傷殘評定。當事人自己無法判斷是否治療終結或者不知道是否適合傷殘評定的,可以向主治醫師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咨詢。
三、對鑒定報告不服怎么辦
賠償義務人(賠償方)對鑒定不服,有足夠的證據反駁鑒定結論并且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是可能支持的。
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聲明:該內容系整理發布,若內容有誤或涉及侵權請及時聯系我們將按規定核實后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