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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獨生子女已逐漸成為城市家庭人口結構的主要形式。在這種家庭結構下,女孩的父母往往會在女兒出嫁前將一定數量的財產送給女兒,這已成為當今社會的一種普遍社會習俗。
關于嫁妝的法律性質,一般認為,結婚登記前的嫁妝應視為女方家庭給予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于女方個人財產;結婚登記后隨婚姻登記附帶的嫁妝物品,如果女方家人沒有明確表示是送給一方的個人禮物,則視為送給夫妻雙方的禮物,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于婚后的禮物,男女雙方可以同意單獨或共同擁有。
因此,婚前嫁妝在法律上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那么,如果車輛等動產是婚前購買交付,但婚后登記的,車輛的所有權該如何確定呢?
小芳和張三于2015年12月25日登記結婚。結婚前,小芳媽媽給了小芳15萬元買車。12月22日,小芳和張三一起購買了一輛汽車。購車過程中,小芳通過汽車銷售公司的POS機刷卡,向商家支付了15萬元。同日,小芳還為所購車輛繳納了保險費7033.35元。
結婚登記后不久,小芳和張三就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登記后他們不僅沒有住在一起,小芳也沒有參加婚禮。在購車過程中,小芳以張三的名義辦理了購車手續,并于2016年1月正式登記在張三名下。
小芳認為,雙方關系名存實亡,夫妻關系已經破裂。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人離婚,并退還嫁妝15.2萬元和車輛保險金7033.35元,或者返還涉案車輛。小芳的上訴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婚前購買、婚后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車輛的所有權,關于車輛財產性質的定性。
一般來說,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涉案車輛雖為原告母親購買,但購買手續和登記均以被告名義辦理,可視為有條件贈與。附帶條件是雙方已結婚,且附帶條件現已滿足。
另一種觀點認為,涉案車輛應為夫妻共同所有。理由是,雖然涉案車輛是原告母親婚前購買的,但該車輛是婚后登記的,登記在被告名下,故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后。
第三種觀點認為,涉案車輛應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理由是,原告母親為女兒結婚購買的車輛屬于嫁妝性質,而婚前嫁妝在法律上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本案中,法官最終采納了第三種觀點。首先,購車款中的15萬元是小芳媽媽給女兒的。這是為結婚而購買的車輛,本質上應該被視為嫁妝。婚前嫁妝在法律上被視為婚前個人財產。其次,車輛作為動產,不需要登記作為獲得所有權的條件,而是通過購買獲得車輛的所有權。
庭審中,小芳表示自己不會開車,張三則在外地打工。為了方便,她將車輛登記在對方名下,但無意將其作為禮物贈送。同時,張三也認為是因為她和小芳的婚姻。該車輛僅登記在他的名下,沒有證據證明對方有意捐贈車輛。因此,法院支持小芳要求張三返還車輛的請求。至于小芳要求張三返還保險費7033元,該費用為車輛保險費,車輛應由張三返還,故法院對本案不予支持。
那么,從法律角度來看,上述三種觀點有何區別呢?法院最終為何如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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