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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徐某是山東省聊城市xx鎮xx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2017年8月,徐某決定拆除原來的房屋,建造新房。蓋新房時,他占用了部分農田。
房子快要建的時候,徐某接到了鎮政府發來的《限期停工通知書》的通知。通知稱,徐某擅自搭建200平方米違章建筑,要求其在四天內提供相關手續,否則視為違法建筑。
徐沒有提供。2017年11月,鎮政府作出拆除決定《限期拆除違建通知書》,要求徐某在7日內拆除違法建筑。但徐并沒有拆除。2018年4月,鎮政府發布公告,要求xx村徐某等4戶修建違章建筑的戶5日內拆除違章建筑,否則將依法強制拆除。公告發布后,徐仍沒有拆除。
2019年1月,鎮政府組織工人拆除徐家的房屋。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強拆違法,并賠償建筑損失25萬元。
二、被告答辯
1.根據《城鄉規劃法》,在農村建造房屋需要規劃許可證。徐家沒有申請許可證。此外,徐家除了占用宅基地外,還占用了部分農田。因此,該建筑屬于違法建筑,鎮政府有權拆除。
2、徐某的房屋屬于違法建設,沒有合法權益。因此,他在被強拆后無法得到補償。故請求法院駁回徐某的賠償請求。
三、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點有兩點:一、所涉及的強拆是否合法?2、徐某的賠償請求能否支持?
關于焦點一:此外,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書面提醒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經督促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該決定應當執行;拆除違法建筑的,還應當予以公告。
本案中,鎮政府雖然發布了公告,但在拆遷前并沒有做出強制拆遷的決定,也沒有告知徐某可以發表聲明或者為自己辯護。因此,其行為已構成程序違法。
關于焦點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應當給予賠償。本案中,徐某房屋確實占用了部分耕地,且沒有規劃許可證。該建筑屬于違法建設,因此無法獲得全額賠償。
但本案中,鎮政府在實施強制拆遷前,未能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也沒有為自行拆遷留出足夠的期限。結果,徐某無法最大限度地拆除并保留建筑材料的使用價值。損失可能擴大的,鎮政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酌情認定損失為2萬元。
四、法院判決
1、確認鎮政府強拆徐某房屋違法;
2、判令鎮政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徐某2萬元。
五、律師總結
2008年1月《城鄉規劃法》生效。在此之前,農村房屋即使不辦理規劃許可證,也仍然是合法建筑。但此后,即使在原宅基地上裝修房屋,也需要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
申請建設規劃許可證,一般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本案中,徐某的房屋除未取得規劃許可證外,還占用了部分農田。此類房屋一般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后需要拆除。但即使是違章建筑,鎮政府也不能隨意拆除,否則依然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