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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法院適用民法典典型案例62
網絡主播合同效力的認定及違約金的確定
——某信息技術公司與何某某演出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
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娛樂代理合同合法有效。網絡主播單方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簽訂合同的過程、雙方約定的合作期限及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公司前期對網絡主播發展的投入情況、網絡主播自身的影響力和發展情況等綜合考慮。違約金的數額應當根據前景和可能給公司帶來的利益等因素,按照誠實信用、公平的原則酌情確定。
案件基本事實
某信息技術公司向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某信息技術公司與何某某于2020年6月簽訂了一份《演藝經紀協議》協議,同意該公司向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供演藝經紀服務。何某某,合同期限為一年。合同簽訂后,某信息技術公司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對何某進行培訓和包裝。何某某多次違反合同。直播時長、直播次數不符合合同規定。隨后,他未經信息技術公司同意就停播,并退出了信息技術公司指定的探探平臺協會。未經某信息技術公司同意,他的抖音平臺合作賬號退出公司協會,并在抖音平臺設立私人賬號,未經公司同意,開展直播表演活動。上述違約行為嚴重侵犯了信息技術公司的合法權益。某信息技術公司請求判令終止雙方簽署的《演藝經紀協議》,何某某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并承擔律師費等訴訟費用。
何某某辯稱,何某某簽署的《演藝經紀協議》是詐騙行為。某信息技術公司在簽署協議前告知何某,該協議僅用于推廣宣傳,證明雙方存在合作關系,協議內容不會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直到一家信息技術公司以雙方有最短播放時限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何某某才知道自己被騙了,自己簽的協議應該是撤銷。何某某在直播過程中沒有任何損害公司財產權的行為。相反,某信息科技公司誘騙何某某與探探簽訂直播協議,隨后又強迫何某某違反協議與探探、抖音簽訂金牌主播協議,導致何某某面臨巨額違約金賠償,嚴重侵犯何某某的財產權。何某某暫停直播的原因是某信息技術公司違約。何某某無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何某某向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反訴,稱何某某自2020年5月起一直在某信息技術公司擔任網絡主播,并于2020年6月簽署了《演藝經紀協議》號。何某某確實無意以視頻主播為職業,只是作為過渡性工作。他對協議規定的直播時長和時限沒有提出異議。某信息科技公司表示,《演藝經紀協議》只是幫助何某某進行推廣和使用,不會對何某某的權利和義務進行限制或限制,并承諾何某某不想播出也可以。該合同是何某某受信息技術公司欺騙,作出錯誤意向后簽訂的。在擔任主播期間,某信息科技公司仍欠何某某直播收益分成38931.85元。何某某請求依法撤銷雙方《演藝經紀協議》協議,責令某信息技術公司支付何某某直播收入及利息38931.85元。
一家信息技術公司在反訴中辯稱,雙方之間的合同有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以書面娛樂代理協議為準。合同簽訂前的溝通記錄只能證明雙方的溝通過程,而不能證明合同簽訂時達成的共識。即使信息技術公司工作人員與何某在簽訂合同時溝通的內容被視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能構成何某違約的抗辯理由。工作人員在微信上承諾的“不想播也沒關系”,是雙方關于直播時長的溝通內容。何某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時間進行直播。如果有其他原因,他可能不會播出,但沒有承諾。何某某在協議期內可以跳槽到其他平臺或自行開展直播娛樂活動。合同簽訂時,某信息技術公司對獨家經紀條款進行了多次解釋,足以證明本案不存在欺詐行為。而且,何某某已履行合同八個月,證明何某某對合同條款的認可。何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本合同具有充分的認識和理解。其私下直播嚴重違反了合同的獨家經紀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協議,何的分成比例一般為每月成交額的45%,但會根據平臺政策略有調整。何某主張的欠款金額是平臺調整分成比例的結果。何某獲得的探探平臺收入是一家信息科技公司按照每月總營業額的45%分配的,而不是何某聲稱的扣除平臺的40%后的45%。某信息技術公司在本次訴訟中提交的公證證明顯示,何某某在抖音平臺直播期間的直播份額為50%,其中10%是信息技術公司應得的部分,而何某某在抖音平臺直播時的分享比例為50%,其中10%是信息技術公司應得的部分,某某應返還該部分收入總額。17322.37元。請求駁回何某某的反訴。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13日,某信息技術公司(甲方)與何某某(乙方)簽訂了一份編號為《演藝經紀協議》的合同,同意甲方作為乙方全球獨家互聯網直播、短視頻演出、商演經紀公司,全權負責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聯網平臺或線下演出的所有經紀事務。合作期限為一年。乙方應遵守甲方對線上、線下演出的要求,保證每月在互聯網演藝平臺進行現場演出的有效時長不少于20小時,有效天數不少于10天。對于短視頻表演,乙方應保證每月不少于2個原創有效短視頻。當月數量低于上述要求的,應自次月起一個自然月內或甲方要求的期限內補足有效數量。乙方在抖音等平臺的直播收入乙方可以提取自己的收入,由乙方按照相應平臺的規則提取。乙方在霍山等無法提取自己直播收入的平臺直播所獲得的收入,將由甲方按照乙方每月流水的一定比例以人民幣形式分配給乙方。乙方在探探平臺可獲得的收益為探探每月流水額的45%,由甲方向乙方結算,甲方將款項匯至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平臺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對甲方的分成比例減少,甲方對乙方的分成比例也將相應減少。雙方將按日歷月進行結算。乙方對收入有異議的,應自收到甲方支付的收入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進行結算,確認上個月的收入。超出部分將予以退還,不足部分將予以補償。乙方未在期限內支付款項的,若您提出異議,則視為甲方同意該結算金額。乙方違反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義務,或者違反第六款規定,拒絕彌補,或者造成其他不能實現甲乙雙方合同目的的情形的,對其演藝事業的發展以及甲方或其他藝人的作品、名譽、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若影響形象,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終止本協議。違約責任約定:因甲方過錯,甲方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收入。每逾期一天,乙方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第六條原因導致本協議終止的,乙方除承擔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約責任外,還應當向甲方支付50萬元或乙方從甲方合作平臺獲得的全部收入。10倍或合同期內乙方近12個月獲得的平均月收入乘以雙方剩余合作月份總額(若實際履約時間不足12個月,則按按實際履約期間的月平均收入計算),如上所述,將三者中金額最高者支付給甲方等。
合同簽訂后,何某某在探探、抖音上進行直播。抖音平臺直播收入由何某某通過平臺收取,雙方就相關收入不存在爭議。探探平臺的收益分成由信息技術公司結算后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何某。某信息科技公司聲稱何某某在平臺直播收入共計659750.21元,并提交電子收據等證據證明已完成向何某某付款。何某某聲稱某信息技術公司欠收收入,并提交了收入明細截圖,證明其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應收到收入總額698,682.06元。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某信息科技公司稱,何某開立小賬戶進行直播,并退出公司行會停止直播,構成兩項違約行為。何某某并不承認兩次違約行為,聲稱是一家信息技術公司授權他在抖音上開設匿名賬戶先開播,探探要求獨家合作。一家信息科技公司知道,其他平臺可能會為直播支付大筆違約金。安排他在抖音上直播,逼迫他退出公會。
裁判結果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1、某信息技術公司與何某某簽訂的《演藝經紀協議》協議終止;2、何某某向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30萬元;3、何某某向某信息技術公司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38320元;4、向某信息科技公司繳納保全保險1557.48元;5、向某信息技術公司繳納公證費800元;6、某信息技術公司向內部支付何某某支付的收益53元;7、駁回信息技術公司的其他主張;8、駁回何某某的反訴。
何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1.什么是娛樂經紀合同?
近年來,在線直播已發展成為一個新興行業。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簽訂的演藝經紀合同具有鮮明的行業特征,具有中介、委托、代理、經紀、服務的綜合屬性。經紀公司以網絡主播為核心資源,將商業成本花費在主播的初期培訓、宣傳和知名度上。在經紀公司的包裝下,主播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來增加經紀公司的流量和效率。
演藝經紀合同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相關裁判要立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維護契約精神、引導直播行業健康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營造清朗網絡空間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2、違約金的調整
經查明,演藝經紀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法履行。網絡主播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網絡直播行業有相當的了解。他應該知道,簽訂合同后,他就有了按照經紀公司的要求進行直播等合同義務。何某某在未與信息技術公司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開設小型直播并退出協會、停播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項。違約金具有保證債務履行的作用,也具有懲罰違約人、補償無過錯方所遭受損失的作用。違約金可能有不同的形式??梢约s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者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約定違約金,一方面提前確定違約后的賠償數額,減少法定損失的舉證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約定高額違約金,以向對方履行合同施加壓力,督促對方遵守合同。另一方面是約定較低數額的違約金,以避免承擔過多的責任。
違約金裁量規則是當違約金數額過高時產生的特殊規則。它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法院可以干預雙方達成的協議。這是契約自由的例外,其目的是恢復契約自由的實質?;谶`約金減免規則的規范目的,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應查清實際損失,確定基本標準。還應當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并以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為基礎。原則上要綜合考慮。在這種情況下,一家信息技術公司為了對主播進行推廣和包裝,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何某某的違約行為勢必給公司造成損失。何某某在與公司簽約之前就已經開始從事網絡直播,對行業規則和運營有一定的了解。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通過簽訂書面合同確立相關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謹慎。負有注意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何某某私自開小號并退出行會的行為確實屬于違約行為。鑒于網絡直播行業收入因市場波動而發生較大變化,基于行業健康發展,將綜合考慮何某某的收入以及涉案協議履行過程中的過錯程度、直播行業的特點、直播平臺的投入以及主播的個體差異等。本著公平原則和違約金的懲罰性原則,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010-30000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節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也應當履行債務。
法官簡介
夏震,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
一審獨任法官:夏震
法官助理:張琪書記員:郭銳
二審獨任法官:尹一軍書記員:徐銳
編制:夏震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審核人:魯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趙俊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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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計管理室
編輯:史慧、孫佳
審稿人:付德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