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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集體土地的權利。權利人有權依法使用土地建設住宅及附屬設施。作為農村村民的一項重要權利,其處置有何限制?我們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例詳情
張、王是夫妻,他們的宅基地是良渚街道某村的某塊地。2011年,兩人立下遺囑,確認其家宅基地及地上附屬建筑物歸小女兒小張所有。2014年,張去世,2020年,王去世。兩位長輩去世后,小張兄妹就房屋繼承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他們認為,小張是非農業戶口,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因此遺囑無效。
本院經審理認為,小張父母生前就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作出了合理合法的安排。兩位老人在世時,小張還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參與了房屋的建設。他的繼承權不存在戶籍障礙。
我們來梳理一下宅基地使用權相關的法律問題。
問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A
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鎮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有土地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的規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問
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限制?
A
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必須按規定報批。申請宅基地前將住宅出售、出租、捐贈的,不予批準。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每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居民修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不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和閑置土地。農村村民宅基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后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問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A
它分為兩種情況。宅基地上未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獨立繼承;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根據“地隨屋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獨立繼承。基地的使用權也將被繼承。
相關鏈接: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第1122條,繼承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個人財產。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因其性質不能繼承的,不予繼承。由于宅基地使用權與特定的社會身份相關,具有排他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體享有。但如果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則該房屋屬于村民所有,法律不限制地上房屋的繼承。2020年,自然資源部等部門聯合發布明確回應《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可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依法必須辦理不動產登記。
問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嗎?
A
由于不少村民進城居住生活,考慮到農村房屋閑置,他們就有了出售房屋以獲得相應財產收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無效。
相關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應當遵守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允許進城務工的農村村民依法有償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閑置宅基地、閑置住宅。2018年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號文件提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離”,落實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制,保障農民宅基地資格權和農民房屋產權。宅基地、農民房屋使用權不得非法買賣。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