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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和逮捕,外觀上看都是人被抓了,但區別很大。#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1.刑事拘留是為逮捕爭取時間
刑事拘留的實質是在作出逮捕決定之前,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臨時限制自由的措施。也就是說,刑局的使命是等待抓不抓的答案,只是一個暫時的過渡。
法律規定,刑事拘留后,必須在限定期限(3日、7日、30日)內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不同意批準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因此,被拘留后未及時申請批準逮捕,或者接到不批準逮捕決定后仍不釋放的,都是違法行為。
2、刑事拘留是起點,逮捕是危險分水嶺。
刑事拘留的問題由警方自己決定,所以只要有初步證據懷疑某人有犯罪行為,原則上就可以拘留。但案件最終必須得到檢察官和法院的確認,僅刑事拘留并不足以證明該人一定有犯罪行為。刑事拘留僅代表警方的嫌疑。這個時候,案件的性質往往是最不穩定的。窗口期。
不同之處在于逮捕是由檢察官辦公室決定的。
檢察院在決定是否逮捕前,會審查警方提交的案卷材料,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待確認案情基本成立、不存在錯誤逮捕后,才會作出逮捕決定。一個人一旦被批準逮捕,就等于在警方的嫌疑上加上了檢察官的確認。這個時候案件開始往某個方向發展,所以逮捕是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
3、檢察官在刑事拘留期間是你的幫手,但在逮捕后卻是你的對手。
拘留的背后是警方的懷疑,逮捕的背后是檢察官的確認。
刑事拘留期間,檢察官仍在旁聽,不參與。他的作用更多的是幫你監督警察辦案的合規性。因此,如果您發現警察有任何違法行為,您可以向檢察官提出投訴。這個時候,檢察官就會成為你的幫手。
被捕后情況有所不同。檢察官的監督職能雖然還在,但沒有任何作用。
目前逮捕起訴一體化意味著檢察官決定逮捕你之后就會起訴你。一旦他做出了逮捕的決定,就相當于在起訴過程中他半身坐在你對面。牌桌上,你的對手就相當于又多了一個。
因此,在身份轉變前充分利用檢察官的幫助,在案件前期投入更多的精力,或許會收到奇效。刑事案件的黃金、最關鍵的辯護時期往往是逮捕前,所以一定要及時聘請律師。抓住黃金時期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