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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skr、pick、C-bit等網絡熱詞備受商標申請人追捧,早早被申請人瞄準。不久前,網友在微信聊天中常用的“捂臉”表情被申請注冊商標,引發社會熱議。筆者將簡單分析一下“蒙臉”表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凡是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符號、色彩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元素的任意組合都可以注冊為商標。”因此,將“蒙臉”表情注冊為商標并不違反商標法。另外,注冊“蒙臉”這一表述作為商標并不違反商標法。表情符號作為商標不會給網友聊天造成困擾,也不會影響網友在聊天時繼續使用“捂臉”表情符號。因為“捂臉”表情符號商標批準使用在第25類,包括T-襯衫、服裝、襯衣、嬰兒服、鞋、帽、襪、手套(衣)、領帶、圍巾,共10類。換句話說,僅限他人生產、銷售的使用“面罩”的服裝產品”表達會受到影響。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币簿褪钦f,使用“捂臉”表情符號的注冊商標,不得損害“捂臉”表情符號創作者及其權利人的在先權利?!拔婺槨北砬榉杽撟髡呒捌錂嗬说脑谙葯嗬嗖坏脫p害。所有者擁有著作權嗎?也就是說,“蒙臉”這一表述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具有獨創性并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表情符號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當分類討論。
首先,以《阿貍》、《敖大喵》為代表的純動漫系列表現形式,都是有版權的。這些表現形式的創作是創作者基于靈感和智慧獨立完成的。與以往傳統的可愛形象不同,其動態表情不僅生動活潑,而且具有鮮明的設計語言和色彩,因此具有很強的原創性。這種體現作者獨特構思和設計的表達方式,通過網絡等形式廣泛傳播,顯然可以被他人感知和復制,因此也具有可復制性。因此,此類表達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基本要求,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其次,視頻截圖和照片所形成的表達方式是受版權保護的。這類表情通常是綜藝、電視劇、電影等作品的截圖,通常以明星為主要題材。網上流行的這類表述的代表人物有姚明、“爾康”周杰、岳云鵬等。有兩種表述方式。第一種情況是簡單地捕獲圖像而不添加任何元素。這類表情并沒有添加截圖者對圖片的獨特表情,只是簡單地對圖片進行了收集和整理,因此并不具有原創性。第二種情況是截圖制作者通過重新排序、整合形成新的故事,賦予這些圖片新的內涵和意義。比如,有網友將自己喜歡的明星在不同影視作品中的截圖進行整理,并搭配臺詞,組成新的故事。他們創造的表達方式是原創的,因為它們添加了新的智力成分,并且是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最后,基于卡通圖像和視頻截圖再創作的表達方式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仍存在爭議。更常見的是在這些圖片中添加一句話或一些新的圖案。有人認為這種再加工方法過于簡單,添加的智力內容太少,不具有原創性。筆者認為,此類表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并不是絕對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討論。有些再加工方法雖然簡單,但如果與原始素材的表達內容有很大差異,仍應視為原創。例如,達利版的《蒙娜麗莎》就是對達·芬奇創作的《蒙娜麗莎》的再創作。達利版的蒙娜麗莎雖然簡單地增加了胡須、眼線、粗眉毛等,但卻充分體現了達利豐富的想象力和鮮明的個性,與蒙娜麗莎原本溫柔優雅的性格一致。差別很大,應該認定為原創作品。相反,如果再創作的表達方式與原作品的差異過小或不明顯,則不應被視為具有版權,也不會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從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要素來看,“蒙臉”表達具有濃厚的設計色彩。創意的表情設計給人一種悲傷、喜劇、樂觀、無奈的直觀表達,獨具匠心。此外,該表情被固定在微信平臺表情庫中,網友可以合法下載、復制和使用。因此,“蒙臉”表現形式應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圖形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至于微信中設置的黃臉表情中的黃色元素,并不影響表情原有的表情。簡單地將表現形式改為黑白表現或改變色彩的使用并不能產生新的作品。因此,筆者認為,如果使用“蒙臉”表情符號注冊商標,申請人要么擁有“蒙臉”表情的著作權,要么得到了“蒙臉”表情創作者的授權和許可。捂臉表情包和“捂臉”表情包的主人。否則,未經許可從網絡下載復制“捂臉”表情并申請注冊商標,將涉嫌侵犯“捂臉”表情創作者和“捂臉”所有人的合法權利。覆蓋”表情符號。權益。
事實上,在當今的移動互聯網時代,很多人喜歡直接從網上下載圖形圖像來申請注冊商標,沒有考慮到圖形圖像創作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更沒有意識到他們的做法已涉嫌侵權。因此,有必要盡快建立商標權和版權的雙重保護機制,努力提高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更加尊重知識產權。(陳若愚)
(作者單位: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