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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個問題。作為購房者,我們其實已經把房子的全價付給了開發商,但是我們只有首付,剩下的都是銀行借給我們的。銀行為什么會無緣無故地借給老百姓呢?幾千萬甚至幾百萬,因為我們把要拿到銀行的房子抵押了。
但當時,由于銀行貸款是直接從銀行轉給開發商的,所以很多人混淆了銀行和開發商,認為他們是同一集團的。但實際上,在這種關系中,我們購房者是欠銀行錢的債務人,債權人是開發商欠我們房子。因此,我們必須償還欠銀行的錢。大家都知道,借錢、還錢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有的人不明白,說我有拿不到房子的風險,為什么還要把錢還給銀行呢?
如果說購房合同規定的交割日期還沒有到,那是肯定不可能拖欠貸款的。上面總結的關系意味著購房者首先拖欠貸款,無法償還貸款。那必然會面臨被銀行起訴的風險,甚至影響你的信用報告、被列入黑名單的風險。
但如果開發商到了合同規定的日期,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交給老百姓,甚至不交付,那么老百姓肯定承受不起。不僅要承擔買不到房的負擔,還要面臨還貸的負擔。這個時候可以嗎?如果你因為沒有足夠的信心而拒絕償還貸款怎么辦?
雖然此時,買房的普通老百姓并沒有過錯,而購房者卻無法拿到自己的房子,卻還是要成為還款義務人,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這既不符合貸款的法律特征、政策背景,也不符合貸款的合規性。抵押貸款業務模式的價值安排。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或者終止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終止后,出賣人應當劃轉購房本金”。收到的貸款和購買資金。利息分別返還給擔保權人和買方”,開發商應對銀行承擔還款責任。
但如果進行上述操作,最終的結果就是房子肯定會丟失,因為合同已經解除。但這些年的首付和貸款利息全部都白費了。因為開發商未能完成項目的最有可能的原因是資金周轉不足導致項目無法推進。說白了就是開發商沒錢。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普通老百姓并不愿意忍受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情況,多半只能咬緊牙關繼續還貸,只希望萬一再有收購出來,房產就可以了。又動了。哪怕等上幾十年,也許有一天你就能擁有屬于自己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