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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王某是山東省濟南市XX縣XX村村民,從出生起就住在這里。2015年8月結婚后,王某開始隨丈夫到外地居住,但戶口從未遷出。
2017年3月,縣政府組織棚戶區改造,王某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2017年11月,王某的弟弟與縣政府簽訂了補償協議,但協議中的家屬并不包括王某,這意味著王某并沒有享受到任何經濟補償。
2018年3月,王某得知這一情況后,立即向縣政府申請安置補償??h政府以王某已結婚為由拒絕賠償。隨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縣政府履行安置補償責任。
庭后,縣政府辯稱,王某的戶口雖在娘家,但自結婚以來,并未在娘家居住。按照村里的慣例,女兒結婚后,就不再享受村里村民的待遇了。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王某是否應獲得安置補償費?
法院認為,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落實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第《婦女權益保障》條明確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入分配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婦女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劃撥宅基地用于建房或購買福利房,在外結婚的婦女也不例外。
根據該規定,在征地過程中,只要戶口仍在本村,即使婦女嫁到其他村、鎮,征地機構也應當調查婦女結婚后是否享受過安置補償政策。否則,征收機關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而言,本案中,王某的戶籍沒有被拆遷,且嫁到其他村后,該村也沒有被拆遷。王先生也沒有享受任何安置補償待遇。因此,他有權在村莊拆遷時獲得安置補償。但本案中,縣政府并沒有查明王某與外族結婚后是否領取過安置補償費,并以村內做法為由拒絕補償,顯然是違法的。
對此,王某請求縣政府作出賠償決定,法院予以支持。
三、法院判決
責令縣政府60日內作出王某的補償安置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