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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13年5月20日晚7時許,上海市寶山區市民王某在市內某工商銀行ATM機取款后,忘記將卡取出。很快,當李某去ATM機辦理業務時,發現了王某留下的銀行卡。
我用這張卡從王的賬戶上取了6000元。在發現自己忘帶卡,卡上的錢被取走后,王某到公安機關報案。
經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于7月23日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那么,李的行為違反了中國法律的哪一條規定?
上海寶山律師解釋說,在該案中,李某的行為實質上是利用他人身份從他人賬戶中非法取款,其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李某在ATM機發現他人未取走的銀行卡,心生貪念,冒用他人身份在ATM機取款。其行為已違反《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因為冒用他人身份從ATM機取款是違法的,所以遇到類似情況時不要貪小便宜、心存僥幸。如果一時貪念,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索引《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實施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
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告后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