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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團隊再次陷入困境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律師團隊再次陷入困境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申請法律援助成功后可以和律師簽訂授權委托書。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受援人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要指派律師承辦該案。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需要簽訂授權委托書。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申請條件 (1)申請事項屬于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受援人享有哪些權利? (1)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沖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回避。 受援人應履行的義務 (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
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委托關系: (一)委托人提出終止委托協議的; (二)律師受到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停止執業處罰的,經過協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換律師的; (三)當發現有本規范第五十條規定的利益沖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師因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履行委托協議的,經過協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換律師的; (五)繼續履行委托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規范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提示委托人不糾正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委托協議: (一)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師完成無法實現或者不合理的目標的; (三)委托人沒有履行委托合同義務的; (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第六十條 律師事務所依照本規范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終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解除協議的,委托人單方終止委托代理協議的,律師事務所有權收取已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團隊再次陷入困境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團隊再次陷入困境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