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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總認為父母是世界上最愛孩子的,所以父母虐待孩子尤其不能理解。雖然父母作為孩子的自然監護人,對孩子有監護權,但這并不意味著父母就能成為稱職合格的監護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他們的監護責任,
即使侵害了孩子的權益,也應該剝奪孩子的撫養權。否則,讓沒有監護資格的父母繼續監護孩子,就是縱容對孩子的持續傷害。
根據我國《刑法》第260條的規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受到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人格侮辱、不給醫療或強迫過勞等手段的身心迫害。
不良行為構成虐待罪。
因此,如果孩子的父母經常且一貫地實施毆打行為,對孩子的身體或心理健康造成嚴重后果,將面臨刑事處罰的可能。如果教育孩子的方法簡單粗暴,偶爾有打罵體罰的行為,雖然這種行為是錯誤的,
教育是應該批評的,但只要不是為了摧殘和折磨被害人的肉體精神,一般不作為虐待罪處罰。
法院可以剝奪父母監護權的七種情形。
1、性侵害、背叛、遺棄、虐待、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護的狀態,致使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重傷的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六個月以上拒不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陷入困境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不良嗜好,不能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難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欺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