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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醫療事故鑒定需在一年內申請。一般情況下,患者可以提交醫療事故鑒定,醫療機構也可以提交醫療事故鑒定,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共同提交醫療事故鑒定。
1、
醫療事故鑒定需在一年內、已知或應當知道傷害后一年內申請。患者死亡的,應當在死亡后一年內申請辦理身份證明;如果損害是多年后才發現的,則從發現起算一年,但如果是20年前,法院不會保護,鑒定也沒有實質性意義。
2、
醫療事故鑒定步驟如下:
1、醫患雙方陳述意見和理由;
2、專家評審組提出的問題;
3、專家評審組根據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和答辯進行討論;
4、鑒定小組形成鑒定結論。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至第四項規定,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雙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就診順序為先患者,后醫療機構;
專家評審組成員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問題,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雙方退出現場;
專家評審組對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和答辯進行討論。
3、
醫療事故經鑒定確認為醫療事故,且醫院無法達成賠償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需要準備相關證據和證明材料,明確自己的主張和被告的基本情況,然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人;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