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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簽發支票是市場經濟中主要支付結算方式之一,為單位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和實惠。但單位在開具支票的同時,也必須嚴防空頭支票的發生,以免留下不良信用記錄,擾亂市場正常經濟秩序。那么空頭支票是什么概念,開出空頭支票有哪些危害呢?
網友咨詢:
空頭支票的概念是什么?開具空頭支票有哪些危險?
廣東省法律盛邦律師事務所宋昌利律師回答:
空頭支票,顧名思義,指的是不能兌現的支票,也比喻不準備兌現的承諾。出票人簽發的支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空頭支票:收款人將支票帶到銀行存款或者托收時,出票人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支票的;支票上付款人預留印章與銀行預留印章不符。
廣東省法律盛邦律師事務所宋昌利律師普法:
《票據法》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票據詐騙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票據的;
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開出空頭支票或者故意開出與本人保留的原簽名、印章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開具沒有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錄,騙取財物的;
冒充他人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失效票據詐騙財物的;
付款人與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有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廣東省法律盛邦律師事務所宋昌利律師分析:
根據央行規定,支票在全國范圍內受理后,出票人出具的支票憑證保持不變,支票付款期限仍為10天;在其他地方使用的支票付款最快可以在2至3小時內收到,銀行一般接受支票自付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可以收到。為防范支付風險,異地使用單張支票最高金額為50萬元。對于支票業務,銀行向客戶收取的費用將維持現行標準不變。
根據規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寫一張支票,如果帳戶中的余額不足以支付所簽發支票的金額,則該支票為空頭支票。此外,與保留的銀行簽名不符的支票也被視為空頭支票。同時,開具空頭支票的,將依法受到處罰。沒有詐騙財物目的,開具空頭支票或者與預留簽名不符的支票的,對出票人處支票面值5%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面值2%的賠償;如果以詐騙財物為目的,出票人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