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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票據的一種,是代表一定價值的金融憑證。一方面,人們使用支票進行交易,方便且不需要現金結算或即時轉賬。另一方面,支票畢竟不是現金。支票的使用必須符合票據法的要求。收款人需在銀行賬戶有存款,不能開具空頭支票。
所謂空頭支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付款時在收款人實際存入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票據詐騙罪:
實施金融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元;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開出空頭支票或者與預留印章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可見,開具空頭支票是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存在犯票據詐騙罪的風險。按照現行規定,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即可提起刑事訴訟。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發布的第《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號第7條規定,數額在40萬元以下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40萬元以上但在150萬元以下的為“數額巨大”。”,而150萬元以上的金額就是“巨額”。如果金額超過1萬元,則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二
簽發空頭支票還面臨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原姓名保留的簽名式樣或者印章不符的支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應當按照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與法律。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出于詐騙財物目的,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保留簽名、印章不符的支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中國。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的2%。
刑事責任是較嚴厲的處罰,特別是《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31條表明,不僅僅是開具空頭支票就構成票據詐騙罪。是否構成詐騙罪,取決于行為人是否具有詐騙財物的目的。
三
我們來看看實踐中法院是如何認定票據詐騙罪的。案件來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662號刑事裁定:
法院查明,2013年7月以來,被告人徐某靜及其母親唐某梅在廣州市花都區俊發鑄造廠急需資金,開具與預留印章不符的空頭支票。他向受害人畢某海、羅某良、羅某華、徐某借了巨額資金。經查,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徐某晶開出空頭支票或與預留印章不符的支票28張,騙取貨款691.3238萬元。隨后,徐某靜用詐騙所得償還了前期向他人高利借入的本息,其中一部分用于個人高額消費。
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敬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本案證據證明,徐某靜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故意隱瞞,捏造借款用途,肆無忌憚地以高利率向他人借入大量資金。所得資金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于償還舊債。舉債付息,不斷欺騙他人提供貸款,而不考慮如何償還,最終無法償還后續借款,足以推斷其具有主觀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判斷開具空頭支票是否構成票據詐騙罪的關鍵。
四
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個比較主觀的事情,但一般表現在客觀方面。一旦你心里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你就會想著如何利用金融憑證來騙取財物。
實踐中,部分人因生產經營風險導致資金鏈斷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票據詐騙罪。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僅因財產無法轉移而以金融詐騙罪處罰。回。
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通過以下方法推定:
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騙取大量資金的;
非法獲取資金后逃逸的;
肆意揮霍、詐騙資金的;
利用詐騙資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逃跑、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物以避免返還資金的;
隱匿、毀壞賬戶,或者進行假破產、假破產以避免返還資金的行為;
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返還的行為。
作者:李志鵬,廣州律師,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