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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和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購買汽車的人也越來越多。隨著車輛數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頻繁發生,因為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死亡的現象屢見不鮮。交通事故發生后,會涉及到賠償問題,賠償也有相應的標準,所以傷殘鑒定就顯得尤為重要。不同的殘疾程度,賠償金額也不同。賠償權人和義務人均不得消極對待。那么我可以去哪里進行殘疾評估呢?什么時候做?需要什么信息?需要多長時間才能拿到?這些問題大家都很熟悉,但卻不是很了解。今天我將向您介紹它們。1.哪里可以進行傷殘鑒定?1)自行尋找評估機構;2)可以要求交警大隊出具鑒定介紹信,按照介紹信上寫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大多數情況下,大家都是自己去評估機構進行評估。2.什么時候進行傷殘鑒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規定鑒定時機:應在原發損傷及其相關并發癥發生后進行治療。終止或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也就是說,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的當事人,可以在事故發生后三個月進行傷情評估,且傷情基本穩定。如果身體有內固定物,必須等到內固定物取出后才能恢復。然后去傷殘評估。如果在傷情還不穩定的時候去鑒定,對于以后恢復后是否會有后遺癥,恢復情況是否和以前一樣,都會有一定的影響。這是對自己身體的不負責任。因此,您的四肢、骨骼損傷可以在事故發生后三個月進行評估,頭部內部損傷可以在出院后四到六個月進行評估。三、傷殘鑒定所需材料無論何種案件,法院都需要證據,并且必須用證據來說話。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也要求材料真實、完整。材料越齊全、充分,鑒定機構做出的殘疾等級和結果就越公平、合理。那么我們需要攜帶哪些材料去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呢?(1)交通事故責任證明(2)所有醫院病歷(3)身份證(4)戶口本(5)傷殘鑒定委托書4.傷殘鑒定何時可以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章其中一項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完成檢查鑒定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告交通管理部門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不服的,應當如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有異議的對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申請復驗或者鑒定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復驗或者鑒定。交通管理部門自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的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重新委托檢查鑒定。檢查報告和鑒定意見不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有第一款第一款規定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縣級以上的案件,原辦案單位應當作出不予重新檢查、鑒定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相關的同一檢查、鑒定項目,重復檢查、鑒定的次數限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