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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中,第三方簽署欠條的情況很常見。這時,就可能會出現該第三方是“見證人”還是“保證人”的爭議。
網友咨詢:
如果欠條是由借款人以外的人簽署的,是“擔保人”還是“見證人”?
律師答復: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擔保人和見證人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卻截然不同。見證人是現場借貸事項和事實的見證人。它們僅作為第三方證明,不承擔保證責任。保函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情況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他人簽署或者蓋章欠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但未注明保證人身份、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不能推斷其為保證人的擔保人以其他事實為由,貸款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補充道:
作為見證人簽名時,必須表明自己“見證人”的身份。寫下“見證人”一詞后,在旁邊簽上您的名字。切勿在未寫上“見證人”前綴的情況下簽字。新規定雖然有保護不知情證人的規定,但當簽字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當時僅作為證人簽字,或者根據其他事實情況推定其不能被證明為證人時,可能會被判定對借款人負有責任。還款責任或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條例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經營貸款業務的,因發放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服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他人在欠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未表明保證人身份、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不能推斷其或者有其他事實為擔保人的,貸款人請求其承擔擔保。人民法院不支持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