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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慶一男子與朋友相約喝酒。兩人多次下樓買啤酒,一共喝了22瓶。該男子喝醉了,有一種自己被“追捕”的錯覺。他掀翻了屋內的茶幾,并用菜刀和棒球棒將樓下的汽車砸碎。朋友緊急聯系了他們共同的朋友,兩人一起搶走了該男子的菜刀。隨后男子沖上樓,在躲避“追捕”時不慎墜樓身亡。家人立即將物業和飲酒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死者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且飲酒者之間存在飲酒比賽行為。因此,判決陳某對楊某墜樓身亡造成的損害承擔20%的責任,并賠償楊某父母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達17萬余元。物業管理公司因無法預見和控制,不承擔責任。
從大數據來看,近年來因一起飲酒引發的事故和賠償案件有所增加。據《中國法普》文章介紹,如果因飲酒發生事故,同桌飲酒者有4種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種是強迫勸酒,廣義上可以理解為通過刺激性的言語或行為讓對方喝酒。
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堅持勸他喝酒。
第三種是未能安全護送醉酒者。這種情況是指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控制自己的能力,或者神志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身體或行為的情況。朋友們沒有送他或她安全回家。
最后一種是最常見的情況,即醉酒駕駛未能制止而導致車禍和其他損害。
回到本案,法院認為,雙方已一起喝了多瓶啤酒后,楊某再次下樓購買啤酒,陳某未予以勸阻,未盡到提醒、勸阻義務。當楊某已經處于醉酒狀態時,陳某在發給他人的視頻中說:“他已經醉了,我還清醒。”這場演講某種程度上是一場喝酒的場面。
但死者楊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預見到大量飲酒可能帶來的危險后果。但他的放縱行為已構成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通往屋頂的通道是涉事物業公司出于消防安全需要而設置的,符合相關規定。楊某墜落事件發生突然,物業公司無法預見和控制,故對楊某死亡不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接下來我們就根據上述四種共飲者承擔責任的情況來分析楊某死亡案件的具體事項。兩人一起喝了22瓶啤酒。在公眾看來,與死者一起喝酒的人有過錯。明知一方喝醉了卻繼續多次飲酒,按照民法的傳統理解,這是過錯。根據過錯原則,陳某顯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法律角度看,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同飲者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因為只要同飲者在合理范圍內履行安全注意義務,就可以避免或減少侵權風險。義務主要有兩種類型:
一是提醒、勸阻、通知義務。一起飲酒時,發現人醉酒、醉酒、神志不清或者出現不良反應時,應當立即提醒、勸阻或者送醫生就診,并及時通知其親友。
二是幫助、照顧、護送的義務。飲酒過程中,醉酒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同飲者應互相照顧,并提供最大限度的幫助。應親自看護或安全送交親友保管,并妥善管理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
如果一起喝酒的人沒有遵守這些義務,則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他不能只追求一時的幸福而忘記別人的生命和健康。同時,對于一起飲酒造成醉酒死亡的案件,也適用人身傷害賠償規定。具體賠償項目參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醉酒者死亡給近親屬等造成巨大精神損害的,近親屬也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要求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向飲酒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當醉酒者發生意外死亡時,其近親屬不僅可以追究與其飲酒者的法律責任,還可以向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以減輕家庭負擔。醉酒而死的人。
最后提醒各位酒桌上的酒友,參加酒會一定要有責任感。近年來的很多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與他人飲酒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喝酒的朋友應該盡量不要勸別人喝酒。避免更多“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