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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離婚時,最值錢的資產通常就是房產。一旦房子被分割,案件就有可能得到解決。下面將介紹三個不同州在離婚訴訟中如何分割財產。法律很容易理解。請關注收藏,了解您身邊的法律知識!
第一種情況是取得房產證的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無爭議,且已取得房產證。這個時候,首先看雙方能否就房子的價值和所有權進行協商。如果談判失敗,將分為三種選擇。
首先,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子,可以采取競拍的方式。誰出的錢高,誰就得到房子,對方就得到錢。如果雙方都不愿意出價,就只能進行鑒定,但在離婚費用之外還要額外支付鑒定費。
第二,一方想要一套房子,但雙方無法就房子的價值進行協商。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委托評估機構對房價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獲得房屋的一方將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三,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當事人可以申請將房子拍賣或者變賣,錢直接分割。當然,分錢之前還要扣除鑒定和拍賣的費用。
第二種情況,被分割的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無法評估或拍賣。如果對于如何分割房屋沒有達成一致,法院會在離婚案件中擱置所有權,只處理使用權。并告知雙方,如取得房產證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將另行提起訴訟。
第三種情況,一方當事人在婚前用自己的個人財產通過首付貸款購買了房屋。房子也登記在他或她的名下,但結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貸款。如果此類房屋協商不成,該房屋的所有權仍歸登記所有人所有,但婚后共同償還的貸款以及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妻子,房子的主人將補償配偶之一。該股份的價值無法協商,仍將通過評估確定。
以上是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主要情況。實際應用中可能會更復雜,但大體原理是一樣的。讓我們簡單地談談法律。我是楊文戰律師。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