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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案由杭州中院管轄沒有任何問題。被告的辯護律師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考慮到本案的社會影響巨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也是有管轄權的。" 其說法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即便浙江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時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杭州中院作為最初受理和主要犯罪地管轄該案合法合理。
2.被告的辯護律師又稱:“《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因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浙江省其它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到她認為合適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請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該條指的是管轄不明,目前此案管轄非常明確,無需指定管轄,另外,法律上規定的是“可以”指定管轄,所謂“可以”,就是“可以選擇而非必須”,即便在可以指定管轄的情況下,浙江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不指定管轄。
3.《刑事訴訟法》并沒有管轄權異議的相關規定,該律師以管轄權異議退庭應該說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一種訴訟策略,用來拖延時間搜集新的證據或更充分地應對案件,但在刑事訴訟中比較罕見。
4.該律師此時采取該種策略無非是拖延時間、轉移公眾注意力(將公眾對被告人的關注轉移至消防及物業等其他因素)、搜集新的證據,但其結果對于被告人來說卻未必是有利的,這會對法官造成極其不好的印象,有“無理取鬧”之嫌,也影響法官對被告的認罪悔罪態度的認可。
5.鑒于該案的重大影響和惡劣情節,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較大。被告人死不足惜,但其律師提出的消防問題卻也不得不引起各界重視。
保姆縱火案嫌犯的辯護律師由于法院駁回其管轄權異議,又缺乏其他有效申訴手段,唯有退庭抗議。
那么本案中,嫌犯的辯護律師提的管轄權異議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刑事訴訟管轄制度主要有三個層面: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門管轄。
“保姆縱火案”涉及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這兩個層面。
從級別管轄上來看,根據《刑事訴訟》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保姆縱火案”造成了四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因此本案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從級別管轄上并無不妥。
從地域上來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很顯然,本案縱火行為和結果都是在杭州。
綜上分析,本案有杭州中院管轄,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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