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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換公司的時候都會經歷一個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間,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是否合格,勞動者也評價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這是雙方之間的一段時期。性能雙向選擇。但員工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嗎?下面小編就為您介紹一下試用期的相關法律規定,歡迎閱讀!
勞動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必須提前三天辭職,試用期超過試用期的,應當提前三十天提交書面辭職信。如果員工未提前提交辭職信而辭職,公司可認定該員工擅自離職,只能將該員工視為曠工,并扣除曠工工資。但工人無需支付補償金。“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可以在培訓服務期限協議中約定違約金;規定競業限制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承擔違約金。
(1)試用期為約定期限。雙方未事先約定的,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作為勞動合同當事人,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一致,方可訂立試用期條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致表達意思表示的結果。是雙方在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方式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應享有充分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障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申請的權利等。爭議解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工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的權利,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他們不能因為試用期而受到限制或與其他工人區別對待。
(三)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勞動合同,還是三年期、五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以勞動合同期之前的期間(適用于試用期)為準。例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一周,可能是一個月或兩個月)是試用期,它包含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內。無論試用期結束后是否續訂勞動合同或不訂立勞動合同,不得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普遍平等。
根據《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禁止變相設定試用期。
為了規避法律,一些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降低勞動者的待遇,便利終止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況按照試用期處理。
試用期不是法律規定,不需要經歷。而且,如果約定試用期,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這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以上是大律師網小編整理的《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離開嗎?》的全部內容。如有疑問,歡迎咨詢律師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