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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應當明確提出異議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規但不涉及犯罪的行為實施的。有時,受到處罰的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情況經常發生。那么,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怎么辦?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相關知識。
一、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怎么辦?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應當明確提出異議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行政處罰決定書,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投訴。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時,也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暫緩執行嗎?
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執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行政拘留。公安機應暫停拘留。擔保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不涉及本案;享有政治權利,不受限制的人身自由;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并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首先,如果你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滿意,當然有途徑尋求救濟。具體方式有兩種。一是進行行政訴訟,二是申請行政復議。有些案件是前置審理,即必須經過復議才能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