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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破壞軍婚罪是指現役軍人的婚姻。軍人退役后配偶出軌的,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擾亂軍婚罪】明知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或者關系,脅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破壞軍婚罪的訴訟時效
具體起訴期限《刑法》,規定了4個級別:
(一)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已過十五年的;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已過二十年。二十年后認為需要起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這里的“法定最高刑罰”是擾亂軍婚罪3年有期徒刑。根據上述規定,起訴期限為5年。
破壞軍婚罪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有兩種情況:
首先,對于登記結婚形式的破壞軍婚罪,當行為人取得結婚證時,就標志著非法婚姻關系的成立,破壞軍婚罪的犯罪行為完成。因此,起訴期限應當自該日起計算。
其次,以事實重婚、同居形式擾亂軍婚姻的犯罪,應當適用犯罪繼續的原則,追訴期限自事實重婚、同居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