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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們應該意識到金錢在司法實踐中的精確定位,金錢不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這種區別的真實性質是確定“套路貸”的性質以及是否構成犯罪。上海刑事律師將帶您了解相關問題。
例如,2017年12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小組(國家銀行金融市場部和中國銀監會普惠金融部,央行為主要倡議和干預單位)的立場是“在滿足部分群體的異常信貸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
這種說法解釋了tie結構主觀地評估了現金貸款的積極效果。
因此,如果只是高息存款,實際上并不違法。而且即使從刑法理論的角度來看,尹子謙也有非法策劃罪,但在2012年,全國最高法院給出了《對于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以發放印子錢為業的行動是不是組成非法謀劃罪的請示》(刑法〔2012〕136號)的答復。
明顯暗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但是,該種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對何偉光、張永全等人定罪處罰。也就是說,
我國最高法院以批復的形式確認,雖然高利貸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沒有相關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因此不宜將此類行為作為犯罪處理。
因此,在高利貸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需要進一步區分。目前,在各種新型借貸方式魚龍混雜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以民間借貸的名義進行非常隱蔽和混亂的活動。這時,
需要區分其本質上是屬于涉嫌犯罪的“套路貸”還是只是高利貸(民間借貸)。實踐中,如何區分“套路貸”犯罪與高利貸(民間借貸),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分析。
首先,說明行為人的客觀目標。是否有非法侵占的目標,這是“套路貸”和官方假貸的真正區別。2019年6月20日《國民法院報》由《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多少題目的看法的懂得與應用》發布,
這一概念指出,官方虛假貸款的目標是追逐資本收益。假貸款的雙方對實踐中將要發生的本金和利息都有明確的認識,貸款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夠按時償還本金和利息。
因此,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獲得利息收入。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想違約,貸款人也希望借款人按時還款。而“套路貸”則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套路誘騙、逼迫借款人負債累累,從而達到非法侵占借款人財產的目的。
行為人獲得的最終財產一般與原款和約定的利息數額相差甚遠。
其次,對行為人的主觀行為進行了闡述。首先,虛增金額的樣式不同,“套路貸”中的一些虛增金額很常見,因此出現了擔保等類似樣式,郵票錢中本金以外的金額往往以資本的名義設定。然而,我們不能只在名稱上進行區分。
同時,應與借款人對本金以外的金額的客觀認知有關。
簽訂借款合同時,“套路貸”借款人被告知虛增金額正常償還無需歸還,借款人主觀認為無需償還虛增債務;高利貸的借款人確認本金以外的高利息部分必須償還。再次,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一。
“套路貸”中的行為人往往采取措施迫使借款人“違約”。高利貸的出借人希望借款人盡快償還本金和利息,甚至只要可以協商還款就只收回本金或部分利息。
第三,損壞對象。也就是說,主要看行為人討債的方式。“套路貸”制造了虛高的貸款金額,違背了受害人的意愿,無法強制受害人還清債務。因此,“套路貸”的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討債。
通常使用暴力、“軟暴力”、干涉或訴訟來迫使受害者償還債務。從綁架或強迫受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索債和虛假訴訟,不僅損害了受害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還危害了公共秩序,破壞了金融治理秩序。
從而妨礙法律的公正。這時,我們應該準確地分析其行為的準確性質。
上海刑事律師提醒大家,高利貸主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不符合任何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雖然過高的法定高利不受法律保護,但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