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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事法律工作10多年了,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合理與否,無從說起。只要雙方愿意,都是合理的,是可以化解矛盾的。
1、打人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以上的,犯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監視。
根據第《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條的規定,如果有兩根或兩根以上肋骨斷裂,則構成二級輕傷。因此,施暴者本人已構成刑事犯罪。
2、在不同階段,雙方若達成賠償或和解,會產生不同的效果。越早結算,效果越好。
如果傷害發生后即達成和解,受害人又不報案,則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已報案但很快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一般會取保候審,不會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最終,該人一般會被判處緩刑,但也可能免予刑事處罰或起訴。
已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在拘留期間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一般不會提請逮捕,直接將案件改為取保候審。即使提請立案,檢察機關一般也不會作出逮捕決定。
已采取強制措施逮捕且案件和解的,可以改為取保候審。當然,也有可能會被拘留直至判決。
3、乍一看,我覺得10萬元可能不少,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支付賠償,最終到了法院審理階段,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的判決不僅涵蓋醫療費用,還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用、誤工費、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可能超過10萬元。
4、本案中,考慮到10萬元的賠償,數額并不是特別大。對于侵權人來說,相對來說更合適。畢竟,他們可以得到較輕的處罰,甚至逃脫處罰。
對于受害者來說,如果能及時得到足夠的賠償,也是一種解脫。
5、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受害人報警、公安機關對受害人的傷情進行評估,整個過程就不可逆轉。
因為只要鑒定結果出來,公安機關就必須以故意傷害罪立案。刑事案件一旦成立,公安機關無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