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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輕微犯罪辯護,無非是辯護人要為其代理人爭取法院從輕處罰。因此,通過這些比較常見的辯護方式,我們也可以看出,辯護需要大量的刑事法律知識。專業(yè)理解。
輕微犯罪常見的辯護方式有哪些?
1、刑事責任能力的辯護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犯罪并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的,相應適當減輕刑事責任。
在以刑事責任為由進行辯護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刑事責任年齡。
2.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因精神原因造成的刑事責任差異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聾啞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惡性防御
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僅是犯罪成立的要件,也是裁判員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對于某些犯罪,定罪量刑可能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原因。
這種防御方法常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一)過度防衛(wèi)、假想防衛(wèi)或者過度套期保值的;
(二)出于義憤對嚴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的犯罪;
(三)犯罪準備、犯罪未遂或者犯罪停止;
(四)初犯,平時學習、工作表現(xiàn)良好的。這種辯護方法對于輕罪更有效;
(五)激情犯罪或者因民事糾紛等偶然事件激發(fā)的突發(fā)犯罪;
(六)受教唆犯罪的。
3.過失犯罪的辯護
1、關于我國《刑法》過失犯罪的定罪量刑,過失犯罪的刑罰明顯輕于故意犯罪的刑罰。以刑事過失為由為被告人辯護,是對犯罪發(fā)生時被告人的主觀狀態(tài)的分析。當辯護律師聲稱該犯罪屬于過失犯罪而不是公訴人指控的故意犯罪時,辯護律師必須承擔證明被告人存在過失的舉證責任。證明的標準是使他人合理地相信被告人犯有過失犯罪。
2、有些犯罪只能是過失犯罪,不能是故意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此類犯罪一般屬于結果犯罪,需要造成嚴重后果。辯護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重點評估犯罪后果,讓裁判相信犯罪后果并不像公訴人認為的那么嚴重,以期得到對被告人有利的判決。
4.單位犯罪辯護
我國對單位犯罪的《刑法》刑罰規(guī)定和一般司法實踐是對單位適用財產刑,對自然人從輕處罰,特別是不適用死刑。因此,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需要對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看能否主張單位犯罪。
5.指控的辯護
指控辯護是指被告人雖然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但律師辯護該行為所實施的犯罪不是公訴機關指控的刑罰較重的犯罪,而是刑罰較輕的犯罪,請求人民法院做出正確的決定。
盡管指控的犯罪事實正確,但檢察官常常對犯罪行為進行不當起訴,例如以綁架罪起訴非法拘禁。律師在辯護犯罪時,必須非常清楚公訴人指控的犯罪與律師認為的犯罪在犯罪構成上的區(qū)別。尤其要明確兩種犯罪所侵害對象的區(qū)別。
6.因果關系的辯護
有些犯罪的發(fā)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此類案件需要辯護律師認真分析犯罪行為與犯罪后果之間的關系,以及案外其他時間是否存在干預,這些干預因素是否可能干擾犯罪。建立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7.犯罪角色和身份辯護
辯護律師在為同案犯、集體犯罪中的被告人辯護時,應當考慮所辯護的被告人在涉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考慮是否可以指控該被告人為從犯或者從犯。防御在脅迫下實施的犯罪的機會。即使是主犯,也可以考慮其在案件中的作用是否低于其他被告人,是否可以低于其他被告人量刑。
8.受害人的過錯辯護
在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常常會出現(xiàn)受害人有過錯的情況,有時受害人的過錯甚至是案件的直接原因。辯護律師以合理的理由闡述了這些事實,以便法院酌情獲得從輕處罰。但這樣的辯護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有分寸,不能夸大受害人的過錯。特別是,不要攻擊已故受害者的個人性格。否則,可能會引起朝廷的反感,適得其反。
9、捍衛(wèi)認真悔改的態(tài)度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一般性質的犯罪(即非嚴重犯罪)的處罰,會酌情考慮被告人事后的主觀態(tài)度以及采取的救濟措施。基于這樣的特點,如果被告人的經濟條件允許,律師可以考慮與法院(檢察院)和被害人協(xié)調,看看是否可以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