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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指以營利、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毀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盡管眾所周知它是出于貪婪、報復或敵意,但它對其危害國防建設的后果抱有希望或放任不管。過錯不構成成本犯罪。
接下來,黃埔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罪的認定
1.本罪與破壞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和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二者在犯罪的主體、對象、手段和故意行為等方面具有相同的區別。主要區別在于這項罪行是危害軍事利益的罪行,
后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破壞對象僅限于軍事設施,后一罪的破壞對象不限于軍事設施。因此,故意破壞軍事設施的行為,即使客觀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2.本罪與故意或者毀壞財物罪的界限。這個罪比故意毀壞財物罪危害大得多。其嚴重性不僅在于被銷毀的武器、技術設備、軍事基礎設施和軍事信息和通信財產的價值,
但主要在于武器裝備可以通過這種破壞社會環境的方式失去應有的效能,從而導致影響我軍戰備和作戰能力的嚴重問題。主要區別在于: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與使用武器能力相關的軍事利益。
后者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這種破壞罪針對的是特定對象,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而軍事通信針對的是各種公私財產。因此,
非軍事人員破壞不影響使用的一般財產以外的軍事通信或者武器裝備零部件、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依照故意毀壞財產罪的規定處理。
二、因盜竊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損壞行為的定性。
1.目前,比較研究由于財產盜竊而導致武器、技術裝備、軍事基礎設施和軍事信息通信遭到破壞的現象較為普遍,這類網絡犯罪屬于牽連犯。在確認身份時,
首先,根據被盜竊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教育設施、軍事通信的重要性、犯罪情節和贓物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破壞武器裝備環境罪、軍事文化設施罪、軍事通信罪和盜竊罪適用的法定刑。
然后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對學生定罪處罰。
2、確定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手段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的性質。放火、爆炸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是一種牽連犯,應以放火、爆炸罪論處。
第三,懲罰
1.依照本條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的嚴厲懲罰。
包括各種導彈、飛機、艦艇、登陸艦、噸位超過1000噸的輔助船只、坦克、裝甲車、口徑超過85毫米的地炮、岸炮、高射炮、雷達、聲納、指揮、容量超過15瓦的無線電、電子對抗設備、浮橋、容量超過60千瓦的工程機械、汽車、軍艦等。
在“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摧毀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是指放棄重要武器裝備或使重要軍事設施失去作戰效能;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在戰斗或戰役中因武器裝備被毀而造成重大損失的,
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設施;或者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設施。我們必須嚴懲那些在戰時破壞中國武器、技術和裝備、軍事基礎設施和軍事信息通信的人。該條規定,戰時從重處罰此罪。因此,
在分析學生案件量刑時,首先應充分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量刑。以上是黃埔刑事律師關于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認定的說明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你有類似的法律問題,
還請黃埔刑事律師給你一對一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