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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闡釋法律
葉在一個小縣城長大。高中畢業后,因家庭經濟困難,她不再上學。2015年3月,葉某經親戚介紹與外縣吳某結婚。吳從事煤炭生意,平時很忙。他經常出差,在家的時間很少。有一天,葉某去吳某的公司參觀時,意外得知吳某在外面另有一個女人,并且已經和她同居了。葉先生對此感到驚訝和憤怒。她希望從丈夫那里得到否定的答案,但事實終究是事實,吳承認自己確實一直在和其他女人同居。那么,面對這種情況,葉某該如何保護自己呢?
“了解如何使用
我國《婚姻法》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有配偶的人禁止與他人共同居住。”
本案中,吳某已與葉某結婚,但與另一名女子同居,屬于本法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配偶。所謂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同居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制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吳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于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
此時,作為吳某的妻子,葉某當然希望丈夫回心轉意,但更應該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第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可見,法律規定了具體的救濟渠道,婚姻關系中的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本案葉某不僅可以起訴法院要求兩人離婚,還可以要求吳某支付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