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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姿勢!上海離婚律師說離婚協議應該這樣簽。在簽訂離婚協議的過程中,還會出現很多這樣那樣的問題,我也總是遇到咨詢離婚協議怎么寫的,離婚協議主要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
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但是有時候離婚協議也會存在各種陷阱,之前就有遇到說是假離婚然后隨便簽了一份協議,最后卻依然沒有復婚,這個離婚協議對她自己就很不利。
1、必須仔細審閱離婚協議
如果你在夫妻共同財產這方面有不清楚的,或者懷疑對方可能還隱瞞了財產的,那么就要注意協議中關于“夫妻沒有共同財產”或財產分割完畢這樣的表述,如果你簽了字,就會比較被動。
2、對方說自己可以凈身出戶?可能沒安什么好心
這種情況要注意對方是不是隱瞞了財產,說的好聽是把房子存款都給你,但是對方萬一有其他房產和存款呢?
所以,在離婚協議中,最好約定隱瞞財產的法律責任,法院是會認可的。
3、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好阻撓探視孩子的法律責任
不少夫妻雖然約定了撫養權和探視權,但是離婚之后就帶孩子走了,或者說總是推脫拒絕對方看孩子,自己有無能為力。
那么這種情況,也是可以在協議里面約定的,例如若多次阻撓探視孩子,則怎么怎么樣。
4、在離婚協議上,最好約定拒絕交納撫養費的法律后果
因此,最好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拒絕交納撫養費的法律后果。有必要約定按日計算違約金、追討撫養費所產生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各項費用,加大對方違約成本。
5、應在離婚協議上明確各自的債務
最好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各自的債務,防止對方轉嫁、虛構債務。
相愛容易相守難!誰都不愿意走到離婚這一步,真的不得不走上這條路時,還是要主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要掉以輕心。
基本案情
王女士與王先生原系夫妻,2010年10月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王先生與其父母及另外兩個兄弟簽訂分家協議,內容為昌平區百善鎮某村宅基地北房5間產權歸王先生父親所有,東房5間產權歸王先生所有,全家人無異議。
2018年1月,王先生父親與村委會簽訂騰退補償協議,分得房屋一居室1套、兩居室4套,拆遷款240余萬元。2018年12月,王先生和王女士作為產權人與村委會、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選房確認協議,分別獲得1套一居室和1套兩居室。
后王女士與王先生協議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書》,對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約定“昌平區百善鎮某村房屋的一居室歸女方所有,離婚后男方一次性付給女方伍萬元作為補償,再無任何糾紛。”
原告王女士認為離婚協議中處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財產,而非家庭共同財產,王先生父親未經原告同意與六名被告私分拆遷款,于是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宅基地拆遷款5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女士與王先生于2018年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中對拆遷安置利益以及一次性補償問題作出了約定,且表明雙方再無糾紛。由于雙方居住的宅基地在2018年1月就已啟動拆遷安置工作,對于補償政策、補償數額等已經明確,作為家庭成員的王女士不可能不知曉相關事實。在此情形下,其與王先生就離婚財產分配達成協議,協議內容本身也包含拆遷安置利益,因此應認為雙方就財產問題已一次性解決。
王女士稱離婚協議中處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依據分家協議已經獲得院內部分房屋權利,故而應認為王女士知道其與王先生婚內財產的范圍,最終法院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應當就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員共同居住較為普遍,這種情況下存在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混同的情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則是關鍵問題。
在此提示,簽訂離婚協議時,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在家庭共有財產能夠分割的情況下,先行厘清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再簽署離婚協議進行分割。若無法分割,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寫明夫妻共同財產暫不分割,雙方一致同意待可分割時,再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另行解決,避免后期因夫妻共同財產表述不清而引起爭議。
若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簽訂時,對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明知且無異議的,應當認定雙方就財產問題已經達成一致,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上海離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