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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適、沉芳于2011年8月5日結婚,2016年2月24日離婚。
2014年6月10日,胡適向李雷(化名)借了23萬元,并開出了借條。沉放在欠條上簽下了保證人的簽名。后因胡適未及時歸還貸款,李雷于2018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適、沉放連帶償還借款23萬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資金被占用的時間。
庭審中,沉放提出如下抗辯:借款的實際使用者是胡適,沉放只是保證人。李雷現在以超過六個月的擔保期為由,要求沉放還款。沉放的擔保責任已被免除,且李雷已與胡適離婚,故李雷的訴請不予支持。
泗陽縣人民法院認為,夫妻關系是男女以婚姻為約束力、具有人身依賴性和混合財產的特殊關系。夫妻雙方基于共同意思承擔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的借款發生在胡適與沉放結婚期間。沉放作為擔保人在欠條上簽了字??梢源_定以下兩點:第一,她知道胡適向李雷借錢的事情;第二,她知道胡適向李雷借錢的事情。第二,在滿足擔保條件的情況下,她愿意承擔還款責任。雖然沉芳簽字為擔保人,但基于其與胡適夫妻關系的特殊情況,應認定其對該筆貸款具有共同意思表示,該筆貸款應認定為沉芳之間的連帶債務。方與胡適。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李雷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貸款金額為23萬元,超出了泗陽法院管轄范圍內普通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李雷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筆貸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那么,法院為何判決借款人沉芳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呢?
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準確解讀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這一解釋雖然確立了“債務共擔、簽名共擔”的原則,但并沒有并沒有完全放棄婚姻關系的合法性。大多數夫妻之間客觀存在的人身依賴和財產共有的特殊屬性,不容忽視或忽視。這個解釋的核心實質在于“聯合簽名”的使用。一種行為的表象背后,考察其是否包含著“共同責任”的表現。
《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一方追認或者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承擔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笨梢?,本文僅列出了聯合簽署或事后追認的情況。有兩種具體形式可以被視為共同意圖的表達。實際情況很復雜,法律篇幅有限,不可能一一列舉。比如還有授權簽名、授權借錢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有共同的借錢意圖。
就本案而言,沉芳簽署了胡適出具的欠條,但她并沒有以“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表示排除連帶負擔的意思。相反,她明確表示,她以擔保人身份簽字的行為,不僅表明其知曉貸款事項,而且表明其在一定條件下共同承擔貸款的意愿。從普通受贈人的角度來看,可以斷定沉放和胡適有共同的表達債務的意圖。因此,從充分發揮法律的引導作用、兼顧交易效率和安全的角度出發,應認定本案債務為沉放、胡適的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