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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13民再2號
趙國富2018年2月在凌源市一家食品公司擔任鍋爐燃燒工,加入公司時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每月工資均以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
2019年6月11日,趙國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繼續在食品公司工作。
2019年7月7日上午7點20分,趙國富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身亡。趙國富的親屬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趙國富自2018年2月至其死亡期間與該食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趙國富與食品公司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在食品公司工作時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繼續在食品公司工作當他到達退休年齡時。趙國富的工作受到食品公司的影響。經公司管理和安排,按月領取工資,趙國富與食品公司符合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7日確認勞動關系的法定要求,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趙國富自2018年2月起一直在該食品公司工作,直至因車禍去世。盡管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食品公司并未與他解除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定,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該食品公司與趙國富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號第四十四條第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應當終止。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確定雙方勞動關系應于2019年6月11日終止。
據此,原一、二審判決認定趙國富與食品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本院應在再審中予以糾正。
最終再審法院判決食品公司與趙國富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11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超齡員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能認定工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非其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的,按工傷認定。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否仍可認定為工傷,視各地情況而定。
但多數法院認為,勞動者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有權獲得醫療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承擔直接治療和賠償責任。
盡管各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仍無法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納入工傷保險征收范圍。
但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的醫療和經濟補償責任并不因無力繳納工傷保險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