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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李某于2018年7月2日加入物流A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7月22日,李某外出就餐時,與邱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交巡警大隊認定,邱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任何責任。責任。李受傷后被送往湖北省A醫院救治。他住院15天。2018年8月6日轉入B醫院治療14天。2018年10月22日,再次在A醫院住院治療16天,先后住院治療。總共花費了45天,總共花費了元的醫療費用。除醫療費由肇事方承擔元、工傷保險報銷.7元外,其余均由李某先行支付。李受傷后,A物流公司辦理了工傷保險,并支付了工傷費用。2018年10月16日,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決定書,認定李某的受傷情況為工傷。2019年10月16日,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李某工傷為七級傷殘。
法院認為
李某的傷害已被認定為工傷,應當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李某受傷后,物流公司A參加了工傷保險,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對于A物流公司應承擔的各項費用,法院是這樣描述的:
1、醫療費用。李某受傷后,共花費醫療費元,其中事故責任方承擔元。經武漢市新洲區醫保辦核實,參加工傷保險后新增醫療費用為.05元,已從工傷保險中扣除。基金報銷.7元。本案中,邱某為李某承擔了元醫療費,故該元應從工傷賠償醫療費中扣除。此外,李某參保后新增工傷醫療費用已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報銷.7元,這筆費用也應扣除。因此,A物流公司應支付給李某的醫療費用為:72,453.3元(138,971元-24,800元-41,717.7元)。
2.住院伙食補助及護理費。本案審理過程中,物流公司A確認向李某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護理費3662.07元。李某對此沒有異議,醫院也證實了這一點。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李某工傷為七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應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費元(2950元/月13個月)。
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受傷的職工,參加保險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此,A物流公司辯稱無需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醫院依法予以支持,李某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申請。
5、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法院依法判決A物流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元。
律師分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勞動者受傷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后,是否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受傷的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發生的新費用——相關工傷保險費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責任。其中,參保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住院膳食補貼、日常護理費、參保后勞動合同終止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費等均可報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者遭受第三人人身傷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有權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不影響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因此,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后,只需承擔部分參保前發生的工傷賠償以及參保后發生的費用。但目前法律對于工傷后、參保前發生的費用并無明確規定。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性社會保險。其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為用人單位分擔不確定因素帶來的經營風險。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前先支付或補足工傷后發生的費用,以及未獲得工傷全額賠償的工傷賠償項目。保險基金。
勞動者因侵權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的,仍可以按照工傷保險規定向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索取工傷保險待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因工受傷勞動者基于侵權法律關系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相應賠償的,除醫療費用外,仍可主張工傷保險責任。
來源:原業勞動律師、HR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