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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杜丙辰非法開采金礦材料。犯罪嫌疑人李寶等人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李寶等人的辯護律師認為,應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定罪。查獲因運輸非法開采金礦石原料——件。2018年10月26日,李寶伙同齊偉、蓋特組織費明、李斌、龐龍、高遠、于洋等人向海南蒙古族、藏族租用工程機械和車輛。自治州格爾木市烏圖美仁鄉柴開村黑海北金礦非法開采金礦,然后轉運至南黑海空地儲存。隨后,李寶找到郭強,讓他聯系車輛進行運輸。2018年11月2日,郭強雇傭了5輛半掛車,將李寶在黑海南部非法開采的黃金運走。當車隊行駛至109國道無極龍鳳宮至瑤池公路第67公里時,被格爾木警方抓獲。當場抓獲。查獲非法開采的金礦原料39.34萬公斤,價值.76元。2019年8月9日,格爾木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向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對李寶、齊偉等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是盜竊罪還是非法采礦罪?格爾木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11月25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9年10月22日開庭審理時,檢察院認為,李寶、齊偉、蓋特、費明等8名被告人龐龍、龐龍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對八名被告人犯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或沒收財產。”八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在查閱、分析案卷后提出了辯護意見。認為,對于本案八名被告人涉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不應該是盜竊罪,而應該更準確地定性為非法采礦罪。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進行采礦,未經批準進入國家規劃礦區的行為。授權,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在他人礦山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內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被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非法采礦罪違反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因為礦產資源是埋藏在地下的國家財產,無法再生,是國民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保障。礦產資源一旦被肆意開采,國家就失去了對資源的控制和處置權力,國家利益遭受巨大損失。為此,國家專門制定了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嚴格規定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開發和管理。使用等方面。本案中,8名被告均在未取得探礦、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非法采礦。侵權的客體是國家礦產資源和采礦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因此,應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定罪。因非法采礦罪被判刑。2019年11月25日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綜合八名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律師的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當庭變更指控,對八名被告人以盜竊罪提起公訴。非法采礦。建議對8名被告人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事責任。格爾木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寶并未取得格爾木市烏圖美仁鄉柴開村黑海北金礦的探礦權、采礦權。2018年10月下旬,李寶、齊偉、蓋茨等人策劃非法開采黑海北金礦礦物材料。李寶從西寧租用挖掘機進行非法采礦。齊偉和蓋特指揮了礦場的盜竊案。挑選。
于洋和高遠負責接送挖掘機操作人員,李斌負責做飯,龐龍和費明在工地外“看守”。他們用自卸車將非法開采的礦產材料從黑海北部運至黑海南部儲存,然后運往其他地方。途中被抓獲。格爾木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寶等人在未取得探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開采,違反了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情節嚴重,各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犯罪。李寶、齊偉、費明、李斌等8名被告人均認罪并自愿繳納罰金。涉案礦產資源全部被查扣。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費明、李斌、龐龍在本案實際犯罪過程中僅做飯、觀看。他們在非法采礦犯罪中發揮次要、輔助作用。他們是同謀。依法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在這起共同犯罪中,李寶前往非法采礦現場指揮檢查,租用挖掘機、裝載機、自卸車等,指揮、組織其他被告人進行非法采礦活動。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受到嚴懲。2019年11月29日,格爾木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李寶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被告人齊偉、蓋特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6000元。被告人費明、龐龍、高遠、于洋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李斌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律師說法:如何區分盜竊罪與非法采礦罪青海鹽湖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子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罪”。出于非法占有或多次盜竊或闖入的目的。盜竊房屋、持武器盜竊以及扒竊公共和私人財產。”盜竊是最古老的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一樣古老。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侵權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產,一般指動產,但不動產上的附著物可以與不動產分開,例如田里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筑物的門窗等。也可能成為本犯罪的主體。此外,電力、燃氣等能源也可能成為本罪的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從事采礦活動,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礦區的行為。對國民經濟和其他方面具有重要價值。在礦區范圍內開采,涉及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同時,根據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屬于國家。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家對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不因其所屬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改變”,并從刑法體系角度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結合本章本節其他相關犯罪,不難發現,當某種行為侵犯礦藏、森林、土地等國家原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時,我國刑法對這種行為是未將其定義為侵犯財產罪,而是將其定義為《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子罪。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礦產、森林、水流等原生態自然資源屬于國有。根據我國現行刑法體系,此類犯罪一般不能作為盜竊罪的客體。非法采礦罪違反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因為礦產資源是埋藏在地下的不可再生的國家財產,是國民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保障。礦產資源一旦肆意開采,國家就失去了對資源的控制和處置權,國家利益遭受巨大損失。為此,國家專門制定了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嚴格規定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開發和管理。利用等方面。因此,將該案定性為非法采礦罪更為準確。